《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以來,現實中所有涉稅問題都沒有解決。股權的“公允價格轉讓”是否符合67號公告的相關規定,是否屬于明顯的低股權轉讓,低股權轉讓是否存在正當理由,都是實踐中必須克服的現實問題。
基于股權轉讓的股東納稅義務不可避免。由于股東的誤解,股權轉讓中稅務陷阱比比皆是。
1.股權轉讓陰陽合同中的“避稅”條款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中關于股權轉讓價款不要求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發票,而需要出具收據或收據的約定,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應當是無效條款,但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涉案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的其他條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2.實繳注冊資本0元,股東0元轉讓股權時也要交稅(例如)
某物業管理公司股東王女士將其持有的公司10%股權(股東同意以現金出資100萬元,其中10%由王女士出資,實繳0元)以人民幣0元轉讓給劉先生。
王女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收入為0元,實收資本為0元。沒有轉賬收入,所以應該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檢查中,稅務人員發現該物業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本100萬元,實繳資本0元。根據該物業公司2016年9月的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為36,266.43元(實收資本為0元,未分配利潤為36,266.43元)。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核實其轉賬收入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人員向王女士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實。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依次按照凈資產驗證法、類比法等合理方法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驗證。
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本次王女士股權轉讓,物業公司2016年9月《資產負債表》報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為36,266.43元,王女士擁有公司10%的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為3,626.64元。特別是作者建議她以0元轉讓全部股份,明顯低于其全部股份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因此,她的本次股份轉讓收入應按上述相關規定進行核實和計算。即應納稅所得額是股權轉讓所得取得股權時扣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如果企業股東轉讓股權,完成工商變更,即使沒有收到股權轉讓款,也要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應在轉讓協議生效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股權轉讓收入是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取得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的收入。
4.納稅人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收回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不予退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辦理變更登記,且收入已經實現的,轉讓方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后,雙方簽訂并執行終止原股權轉讓合同并返還股權的協議,屬于另一次股權轉讓,對前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返還。作者特別提示:基于此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履行的標志是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并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然后雙方簽訂并執行協議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并返還股權,前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返還。
5.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的價格獲得股權。
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購買股權的,企業原有的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并轉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投資者取得企業股權后,企業原盈余積累轉為股本,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或多個個人投資者通過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的盈余積累未轉為股本,而是計入股權交易時的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累計盈余轉讓給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增加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按以下情形處理:
(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購買股權的,企業原有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盈余積累折合成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購買股權的,在企業原盈余積累中,股權購買價格與原股本的差額已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并轉為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未計入權益交易價格的權益購買價格與原所有者權益之間的差額,以及新股東的盈余積累和資本化,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的價格取得企業股權后,應按以下順序轉換為股本:先增加應稅盈余積累部分,再增加免稅盈余積累部分。
2.新股東轉讓所持股權時,其財產的原值為其為取得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獲得的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成功后,轉讓方因受讓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價款而獲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財產轉讓產生的收入。
特別提示:轉讓方取得的違約金并入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轉讓方親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個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后,即使轉讓方未收到轉讓標的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財稅〔2015〕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件)規定,個人投資非貨幣性資產屬于個人同時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非貨幣性資產的個人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產生首次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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