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抵扣憑證管理是納稅人增值稅抵扣管理的重要環節。簡單來說,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就是不能納入正常抵扣流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進一步遏制虛假陳述,維護稅收秩序,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對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的范圍、具體處理程序等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
1.有哪些不正常的憑證?
38號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的基礎上,結合防偽稅控系統實時比對、在線上傳等功能,將已失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擴大為異常憑證。
具體來說,納稅人丟失或被盜的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審核比對發現的增值稅發票為異常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38號公告將稅務登記狀況、稅務風險管理功能和異常憑證識別有機結合。非正常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納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顯示,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發票和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被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同時,3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符合“異常憑證進項稅額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合計70%以上(含)”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超過5萬元”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將其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為異常憑證。同時,38號公告保留了76號公告關于異常憑證的規定。即商業企業購銷的貨物名稱嚴重背離時,相應時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憑證。
二、如何處理異常憑證?
3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納入異常憑證范圍的,一般可以分三種情況處理。
1.情況1
異常憑證已計入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尚未抵扣的異常憑證應延期抵扣,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2.情況2
非正常憑證用于出口退稅的納稅人,尚未退稅的非正常憑證應延期辦理出口退稅,已經退稅的應予以退還;
3.情況3
非正常憑證用于抵扣消費稅的納稅人,參照增值稅處理,即將尚未抵扣的非正常憑證延期,抵扣應抵扣的消費稅或者補繳消費稅。
同時,38號公告對取得非正常證明的納稅人給予稅收減免。納稅人對異常憑證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實。經核實符合有關規定的,可繼續申請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異常憑證并已申報增值稅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的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可在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及時申請核定。如果確實符合相關規定,可以不轉出進項稅,收回已退稅款,抵扣消費稅,充分體現了稅收抵免的價值。
三、如何加強憑證管理
納稅人應及時處理異常憑證,并加強合同管理和供應商管理。
在實踐中,如果納稅人取得了異常憑證,必須及時與開票方聯系,查明原因,排除開票的具體情況
在合同管理方面,筆者建議納稅人將異常憑證的稅務管理要求納入合同范圍,增強合同管理的針對性。比如,納稅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開具發票的種類以及按照稅法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限制開票時間和受票人遵守納稅的合同條款;明確出具異常證明后的賠償責任。
在供應商管理方面,納稅人要全面收集整理供應商信息,詳細了解每個供應商的增值稅納稅人情況,確認哪些采購項目可以獲得抵扣憑證。鑒于異常憑證的開具方多為商業企業,納稅人可加強對供應商的實地調查,全面了解其經營情況和信譽,排除供應商無實際業務、只虛開發票的“假企業”。另外,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在集團內部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建立供應商“黑名單”制度。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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